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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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8-01 11:59:11
产品详情
一、登记范围

由境外企业生产的、首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申请登记。一、登记范围

由境外企业生产的、首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申请登记

二、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四)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三、申请材料内容要求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二)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产品详细信息:

(1)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2)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七)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五、质量复核检测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单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单、产品样品和检测报告送交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测。每个产品提供3个不同批次的样品和对应的检测报告,每个批次2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复核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必要时,申请人应配合提供检测需要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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