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实施应动态调整_上海财税
资源税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我国重费轻税、税费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对石油企业总体有利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和《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决定从12月1日起,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政策,并全面清理油气收费基金。
此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我国重费轻税、税费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对石油企业总体有利。
我国资源类税费存在的问题
在资源税改革前,我国石油行业资源类税费种类繁多,费大于税,主要包括资源税、石油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等,部分油气资源类税费功能重叠。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调节级差收入,矿补的征收目的是使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更加合理化,二者均为促进资源保护和管理,且都以油气收入比例征收。因此,同时开征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会造成会资源类税费关系的紊乱。
此外,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比较规范;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管理层级复杂,征管难度较大,使用不公开透明,可能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被挪用。同时,企业要多头申报缴纳资源税和矿补,增加了税费征管成本。
近些年,地方政府不断设立地方性税费及行政规费,存在乱收、滥收现象。这些收费大多由地区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征收标准,缺乏国家统一规范,从而形成各地收费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加重了企业税费负担,无法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体现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清费立税、优化税制结构的改革思路,是继2011年油气资源税改革推向全国后的又一重要突破。
在油气资源税改革方面,一是将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税率由5%提高至6%。二是保留《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中对五类油气资源的优惠政策。三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油田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附表略),今后将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基金项目。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