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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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30 1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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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2006/66/EC ,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该指令将于2008年9月26日执行限制。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 1、电池及电池组的定义;

􀁺 2、修改了电池中汞和镉的使用限量;

􀁺 3、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 4、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 5、确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 6、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 7、 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 8、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

􀁺 9、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 10、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2006/66/EC对电池、电池组和便携式电池的定义:

􀂄 1、电池(battery)是指任何由一个或多个初级电池(primary battery cells,不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蓄电池(accumulato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次级电池(secondary battery cells,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 2、电池组(battery pack)是指由多个电池或蓄电池互相连接和/或压缩于外

壳中形成的完整单元,并且此单元在最终使用时无需分离或打开。

􀂄 3、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portable battery or accumulator)是指同时符合

如下三个条件的任何电池(battery)、钮扣电池(button cell)、电池组(batterypack)和蓄电池(accumulator):1,被封装的;2,可以用手携带的;3,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2006/66/EC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重量比,即5ppm)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2%);

2. 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豁免产品: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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