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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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4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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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员行为,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未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实验室从事产品检测、校准、检查或者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与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者独立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担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



承担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工作经历和评审经历);



(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学历证明以及其他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其颁发评审员证书。



国家认监委制订统一的考核题库,印制统一的评审员证书。



第九条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对同一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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