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代办服务

发布
上海道与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手机
13262751513
发布时间
2026-01-18 08:04:00
产品详情

 哪些互联网文化活动处于经营性?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4、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机、移动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5、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也就是说企业、公司只要是通过互联网从事营业性的音乐娱乐、网络游戏、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网络动漫、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展览、比赛、网吧等业务,需要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如果企业没有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业务后果会怎样?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所以建议企业要合理合法正规的经营业务,以上是关于哪些公司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介绍,如有其它相关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或者拨打。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上海道与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先生)
手机:
13262751513
行业
公司注册 北京公司注册
我们的其他产品
经营许可证相关搜索
拨打电话 请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