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蓄电池FM12-7512V75AH弱电机房储能消防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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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萱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
阀控式蓄电池
干电池
12v,2V
铅酸胶体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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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03 08:05:46
产品详情

起动型蓄电池:主要用于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柴油机等起动和照明;
固定型蓄电池:主要用于通讯、发电厂、计算机系统作为保护、自动控制的备用电源;
牵引型蓄电池:主要用于各种蓄电池车、叉车、铲车等动力电源;
铁路用蓄电池:主要用于铁路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客车起动、照明之动力;
储能用蓄电池:主要用于风力、太阳能等发电用电能储存;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废电他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迫在眉睫省大量的重金属、酸、碱、电解质溶液等污染物质。重金属主要有锅锌、锰等,其中锅、汞、铅对于环境和人体健康有较大危害。

电他中含铅、汞、镑、危害较大的废电池除锡镍电池、铅酸蓄电池外,还有大量的含汞电池,包括氧化汞电池(已于l 999年强令淘汰)、某些锌锰干电弛和碱性锌锰电池。以常用的锌锰干电池例,负极材料锌、正极材料二氧化锰以及中间电解质氯化铵危害并不严重,然而为了防止电池中的锌溶解释放出*气而造成电池的涨破,通用的方法是在电池糊状液午故人氯化汞。汞被锌片换出来后与钟形成钟汞齐,Mf以抑制锌极的过电势。在碱性锌锰电池中,为f防止*气纳释放同佯也柱锌粉小

加人7K以形成汞齐。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午代就找到f农66替代物。并艾现了电他的无汞化,我国在未来的几年内也将实现这一目标。

AST蓄电池艾斯特ups蓄电池 产品简介   AST阀控式ups蓄电池ST12-7AST12V蓄电池型号全现货

阀控式密封蓄电池(包括UPS蓄电池,eps蓄电池 ,直流屏蓄电池   )可不设电池室,但运行环境应满足YD/T 1821-2008和以下条款要求。

  3.1.2安装阀控蓄电池的机房,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在20%~80%之间,专用蓄电池室应配有通风换气装置。

  3.1.3避免阳光对电池直射,朝阳窗户应作遮阳处理。

  3.1.4确保电池组之间预留足够的维护空间。

  3.1.5 UPS等使用的高电压电池组的维护通道应铺设绝缘胶垫。

  3.1.6蓄电池组的抗震加固应满足YD 5059-2005中有关要求。

  3.2阀控蓄电池使用一般要求

  3.2.1阅控蓄电池和防酸式电池禁止混合使用在一个供电系统中。

  3.2.2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在同一直流供电系统中使用。

  3.2.3新旧程度不同的电池不应在同一直流供电系统中混用。

  3.2.4阅控蓄电池和防酸式电池不应安放在无通风换气同一房间内。

  3.2.5如具备动力及环境集中监控系统,应通过动力及环境集中监控系统对电池组的总电压、电流、标示电池的单体电压、温度进行监测,并定期对蓄电池组进行检测。通过电池监测装置了解电池充放电曲线及性能,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4阀控式ups蓄电池维护项目与要求

  4.1需经常检查的项目,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1.1物理性检查项目

  (1)电池柱、连接条是否清洁;有无损伤、变形或腐蚀现象。

  (2)连接处有无松动。

  (3)电池极柱处有无爬酸、漏液;安全阅周围是否有酸雾酸液逸出。

  (4)电池亮体有无损伤、渗漏和变形。

  (5)电池及连接处温升有无异常。

  4.1.2相关参数设置的检查和调整

  (1)据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和现场环境条件,检测电池组及单体均、浮充电压是否满足要求,浮充电流是否稳定在正常范围,或者检测蓄电池单体的电导是否处于正常范围。

  (2)检测电池组的充电限流值设置是否正确。

  (3)检测电池组的 电压

  (4)如直流系统中设有电池组脱离负载装置,应检测电池组脱离电压设置是否准确。

  4.2阀控蓄电池的充放电与时间要求

  4.2.1阀控ups蓄电池在使用前不需进行初充电,但应进行补充充电。

  4.2.2补充充电方式及充电电压应按产品技术标准或说明书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应采取恒压限流充电方式,补充充电电流不得大于0.2C10(A)。

  4.3阀控蓄电池的均衡充电与时间要求

  4.3.1阅控蓄电池组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均充(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以其产品技术说明书为准),以保持电池正常运行。

  (1)两只以上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低于2.18V;

  (2)搁置不用时间超过3个月;

  (3)全浮充运行达6个月;

  (4)放电深度超过额定容量的20%。

  4.3.2在25℃下,电池单体标准均衡充电电压为:2.30~2.35V;温度补偿系数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要求设定。

  4.4阀控ups蓄电池完全充电

  达到下述三个条件之一,可视为充电终止:

  (1)充电量不小于放出电量的1.2倍;

  (2)充电后期充电电流小于0.005C10A(C10=电池的额定容量);

  (3)充电后期,充电电流连续3小时无明显变化。

  4.5蓄电池的放电测试与时间要求

  4.5.1每年应以实际负荷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对于UPS使用的密封蓄电池,宜每季一次),放出额定容量的30%~40%。

  4.5.2对于2V单体的电池,每3年应做一次容量试验。使用6年后应每年一次(对于UPS使用的6V及12V单体的电池应每年一次)。

  4.5.348V系统的蓄电池组,放电电流不得大于1h率。

  4.5.4蓄电池放电后应立即再充电,以免因搁置时间太长,不能恢复容量。

  4.5.5蓄电池放电期间,应定时测量单体端电压、单组放电电流。有条件的,应采用蓄电池容量测试设备进行放电、记录、分析,以提高测试精度和工作效率。

  4.5.6阅控蓄电池放电达到下述3个条件之一,可终止放电:

  (1)对于核对性放电试验,放出额定容量的30%~40%;

  (2)对于容量试验,放出额定容量的80%;

  (3)电池组中任意单体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对于放电电流不大于0.25C10(A),放电终止电压可取1.8V/2V单体:对于放电电流大于0.25C10(A),放电终止电压可取1.75V/2V单体。

  4.6阀控蓄电池的浮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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