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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30 10:45:23
205号文对商业保理企业作出限制性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在融资渠道上,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转让信息:
国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5000万美元
注册地址:天津
成立日期:2018年2月11日
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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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辽宁
成立日期: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