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浦东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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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14 0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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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新办()、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用途:

  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附注:微电影、微电视剧或从事微广告活动等行为都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才属于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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