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上市转让退出的相关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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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17: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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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创板转让的相关规定


     持有IPO前股份的股东减持的,一是根据《公司法》第141条,一般情况下,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二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节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锁定期为12个月。     突击入股股东减持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一是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入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二是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进行锁定。     控股股东、实控人(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减持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控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初次发行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初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初次发行前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减持,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59条,如果发行对象是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或认购后成为实控人,或者是战略投资者,则其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询价转让股份减持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转让方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不得在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价格敏感重大事件发生制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或处于年度报告披露其内但尚未披露等情形下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股份的,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科创板转板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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