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板和中小板上市转让的相关规定
持有IPO前股份的股东减持的,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解除限售。(没有或难以认定实控人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同样是针对持有IPO前股份的股东减持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交易所《实施细则》的额规定,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的6个月内,出让方、受让方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转让方(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针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减持的,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交易所的《实施细则》,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转让方(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的规定,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针对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减持。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7、8条的规定,如认购股份的股东是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或认购后成为实控人,或者是战略投资者,则其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股东减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股东是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或者认购后成为实控人,或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其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股东是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所持股份的受让方,自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