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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1-16 08:04:00
什么是两店一年
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中规定了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的一项重要资质,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两店一年」的由来。根据该条款我们可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同时满足拥有两家直营店及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条件。
未满足两店一年进行特许经营的行政责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之后方能进行。这也就意味着特许人如果没有达到两店一年的条件将导致其无法进行备案,从而也就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如果特许人在没有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下,仍然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许人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行政处罚。
特许人未满足两店一年不必然致合同无效
如果特许人没有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而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五十三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对于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特许人没有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只会导致其无法备案,从而面临行政处罚,但是对于合同的效力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隐瞒事实签订的合同,被特许人有权解除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没有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也没有向被特许人披露这一重大事项,那么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