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案例解读:壳基金、募集监督、关联关系、通道产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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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14: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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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造募集完毕假象,备案“壳基金”


1.案例情况

近期,部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存在备案“壳基金”行为,具体表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期批量提交多只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多只私募基金均为同一投资者(如为同一自然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证券基金),且实缴到账金额极低,该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短期内赎回私募基金份额,此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开始向真实投资者进行募集。
2.案例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申请私募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上述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并未募集真实投资者资金即提交备案。针对此类情况,协会已在备案环节通过退回询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是否为真实投资者等方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真实投资者募集完毕后再提交备案,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合规展业。后续,协会将持续关注并规范备案“壳基金”行为,对于“壳基金”备案不予办理,对于频繁提交“壳基金”备案且拒不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视情况采取自律措施。

3. 案例解读:

1、为了提高募资效率,部分私募管理人会选择使用自有资金、公司员工或者朋友的资金,提前备案小规模的“壳基金”,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再引进真正的投资者直接认购基金产品份额。


2、产品备案基金的规模过大,且投资者的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相差太多的(比如基金的认缴规模为几个亿,但实缴规模只有一百多万的情况),或者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多只产品均为单一且同一个投资者的,则基金业协会可能会做出反馈:请明确是否为真实投资者。尽管目前协会对于基金的认缴及实缴规模均没有强制要求,每个投资者首轮实缴100万即可,但对于规模较大的基金,为免被基金业协会质疑投资者存在占坑行为,建议实缴比例能达到20%以上。


3、有些管理人考虑到投资的时效性,可能会先备案多只产品,等募集到真实投资者后再把真实投资者变更进去。需要注意的是,因时间急迫,偶尔通过上述方式来备案可理解,但如果批量化密集采取此类操作,就会引起协会关注,进而追究这类操作的目的。如果备案基金规模较小并且多只产品出现投资人重复的情况,会要求私募管理人解释说明,披露投资人过往购买基金产品的金额、退出时间等相关信息,审查是否为真实的投资者,否则会要求管理人向真实投资者募集完毕后再提交备案。从本质上来看,“壳基金”属于先备后募,是监管禁止的行为,后续“壳基金”将不予备案,对频繁提交“壳基金”备案且拒不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视情况采取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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