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备案注册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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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18 0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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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情况下,发布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六条:“发布、药品、器械、农药、兽药和食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审查机关)对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药品、器械、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药品、器械、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审查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器械、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规定。
器械刊登应符合什么要求?
器械应当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器械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器械产品,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器械中不得以任何非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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