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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19 19:12:29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lt;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gt;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内容及格式修订的背景、修订思路、编制要求等。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道防线。近年来,环评“放管服”改革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提升环评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也提出了进一步深化要求。
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是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占环评审批项目数的90%以上,其中大部分是中小企业,是当前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现有报告表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现行管理要求,如存在环评、行业预审意见等法律法规已删除的内容;编制要求与报告书的差异不明显,对重点关注内容聚焦不足,导致报告表“虚胖”,影响环评效率和有效性等。在此背景下,我部研究制定了新的报告表内容及格式,并配套制定了编制技术指南。
建设项目环评中提出的区域削减措施要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原则上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主要措施有排污单位的关停、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从污染物削减量上讲,环境质量达标区进行等量削减,环境质量不达标区进行倍量削减。此外,为与环境质量挂钩,原则上废气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废水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市级行政区域内同域。只有在同一地级市内削减量不足时,才可利用省级行政区或同域的削减量。
考虑到当前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环评的要求,适用《通知》的重大建设项目现阶段既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又要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本次修订以提升环评制度的有效性为出发点,坚持问题导向,水域监管,简化优化内容和技术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回归报告表本质,统筹考虑各项环评制度衔接要求。
一是分类管理,指导。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环境影响特点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别较大,关注重点不同,本次将报告表格式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两大类,分别设计表格,明确了各自填写重点。同时,为提高可操作性,配套制定了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明确填报内容、细化操作要求。
二是聚焦重点,体现与报告书区别。本次修订明确了专项设置原则,专项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避免不必要的专项评价。对于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要求按照导则进行评价,对于不需要开展专项的要素重点聚焦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取消了评价等级判定、模型预测、环保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简化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要求,原则上以引用现行有效监测数据为主。
三是与规划环评、排污许可、监管衔接。与规划环评联动,充分利用规划环评成果、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和现状评价数据。对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衔接,主要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内容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写,便于企业后续申请排污许可证。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为后续监管提供明确、简单清晰的依据,聚焦环保措施、执行标准,提升报告表实用性。
四是做好与现行管理要求的衔接。删除行业预审意见、社会环境简况、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等内容,将环境影响修改为与环评信用平台信息挂钩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报告表封面保留建设单位盖章,删除编制单位及盖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