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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09-22 13:00:12
环境保护相关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高埗排污证手续,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茶山、寮步、大朗、大岭山、石龙、石排、企石、横沥、东坑等9个镇的排污许可证,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核发;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发排污许可证。
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5个行业(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及饮料制造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在今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填报并公开信息: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可在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法规标准”栏目xia载),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申请前信息公开。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管理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证手续办理,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