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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09-27 01:24:01
被异议的商标
每个企业在发展自己品牌的时候都需要注册商标,但是在注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不可控制的问题,例如商标被异议了,商标被驳回了;有时看到他人注册商标提交的商标有问题,会损害到自身的利益时,我们也可以对那个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青海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处理
商标异议申请的方式如下:一、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异议费用,并附异议人的明;2、准备异议书件并附相关证据;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由商标代理 、版权代理 组成 的北京 国韬智软知识产权 代理 有限公司 ,是由一批 、经验丰富 的知识产权 工作者 组成 的;从事 商标 业务 多年 ,经验丰富 ,拥有 众多 的商标 资源 。 北京 国韬智软知识产权 是国家商标局 正式 备案 的机构 !
商标异议答辩材料
为了使当事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申请或异议答辩材料,从而做到既维护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异议裁定工作的效力,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商标异议时间,商标异议,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这一规定将有力地改变过去随时都可以补充异议或者答辩材料的状况。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未能及时补充材料的,就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或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证明商标,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该条款易生歧义之处在于:当事人未在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的,是否可以规定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认为,该条款有关“应当声明”的规定具有宣示性,而非强制性,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作声明而剥夺其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该条款的目的有二:一是当事人给予商标局以提示,避免商标局在收到异议补充证据材料前发送答辩通知书、商标异议书副本,也避免商标局在收到答辩补充证据材料之前作出裁定。二是如果当事人未作声明,商标,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例如,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未作有关补充证据的声明,商标局在其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就异议案件作出对被异议人不利的裁定,则商标局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