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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30 09: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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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认证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授权澳门检验有限公司(下称“澳门中检公司”)对我国经澳]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证阴货物
在那里进行过再加工。香港中检公司和澳]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业务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条件
1、“末再加工证明” 的加签,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达成双边协议,接受香港中检公司
或澳门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2、 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3、 已经
取得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二)“未再加工证明” 的内容
1、“未再加工证明” 的中文为: "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 (澳门)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 shipment in hong
kong(macao)" .
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
日期。
3、 特殊情况下,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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