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北京盛达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 品牌
- 奥特多蓄电池
- 电压
- 12V
- 容量
- 24AH
- 用途
- UPS蓄电池
- 起订
- 1只
- 供应
- 999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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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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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0-09 16:52:16
奥特多蓄电池OT33-12 OT系列规格参数说明
阀控式免维护密封铅酸蓄电池已在大、中、小型UPS中广泛使用,占据UPS总成本的1/4~1/2。据调查,正常使用蓄电池的寿命一般在5年左右,在使用末期约有50%左右的UPS故障与蓄电池有关。蓄电池的失效主要表现为个别电池存在落后或电池浮充电压低,备电时间短(容量不足),需要电池启动的UPS当市电异常后不能带载启动等。为保障UPS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别是针对蓄电池的状况制定合理的维护方案是必要的。
1 蓄电池浮充电压监控
(1)在中大型UPS中一般配备有监控仪,通过监控设定浮充电压的上下限,做到随时监控电池的健康状态,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2)用万用表测量电池的浮充电压。
通过以上方法,参照YD/T799-2002《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标准,电池在浮充状态下浮充电压偏差不大于480mV(12V电池),如测试电压偏差大,则需要考虑改成均充模式后再进行观察和测试,如转成浮充后仍没有改观,则需要考虑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检测核实。
注意事项
(1)在容量测试期间保证系统运行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做容量试验时应提前了解市电有无计划性停电,备用发电机组应处于良好状态。
(2)在进行蓄电池容量放电试验前,应用万用表、内阻仪、电导仪对蓄电池的性能进行一次预防性检测。
(3)为保证容量测试的准确性,应采用业蓄电池容量在线测试仪器和假负载进行测试。
蓄电池启动瞬间输出大电流测试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后备式UPS由市电供电向逆变供电的切换时间要求小于7ms,一般设计为4~5ms。当市电供电异常,蓄电池必须在小于4~5ms时间内输出负载所需的电流。如电池组中存在失效的电池,可能满足以上端电压和容量的要求,但在大电流放电时不合格,这种情况属于存在隐患,电池已处于不合格状态。由于蓄电池瞬间输出大电流的特性只有在关闭市电时才能测试,因而在不清楚电池性能的情况下测试是有风险的,一般不建议进行这种检测。
奥特多蓄电池OT33-12 OT系列规格参数说明
在欧美的废旧电池回收领域,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行业协会为核心、正向物流为特点的回收体系。
1991年,美国国内五大电池企业发起创建了便携式充电电池协会(PortableRechargeableBatteryAssociation),主要负责美国境内电池回收渠道的构建、运营和维持,并逐渐扩张覆盖到加拿大地区,目前已经构建起了由4万多家零售店、3万多个社区集中回收点和350多家企业/机构回收点组成的回收网络。此外,美国国际电池协(Battery Council International)制定了一套电池产品管理法,其中建立起了一套“押金制度”:消费者在购买电池产品时,除价款以外,还需向出售方支付一笔押金,待电池报废归还后,出售方归还押金。基于此,PRBA借由电池企业的资助和押金来维持运营,而其回收所得的物料则免费提供给资质合格的回收公司处理。
德国八大电池制造商联同电子电器制造商协会联合成立了GRS基金,借此运营国内的电池共同回收系统,现该系统内已建立超过17万个回收点,包括14万个零售点,加入基金的成员企业包括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总数达3500余家,覆盖了德国电池市场80%的产销量。电池企业通过按产量向GRS基金缴纳服务费的方式共享回收网络,GRS基金依靠电池企业缴纳的服务费维持运转。
在以行业协会为核心的电池回收体系中,电池的回收终通过行业联盟对回收处理中心的正向物流进入终的再利用环节。
此外,欧美以法律法规为支撑,维持了废旧电池的回收体系。
欧美从废旧电池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中吸取了教训,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推动废旧电池的回收再利用,其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成为维持整个废旧电池回收体系的关键。
美国从联邦层面对垃圾回收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上层是兼具纲领性和可操作性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下层分为“污染控制”和“资源保护”两大法律体系,包括固体废弃物管理方面出台的法规、条例,如《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固体废物处理法》等。
其中,《含gong电池和充电电池管理法》对废旧二次电池的生产、收集、运输、贮存等过程提出相应技术规范,明确了对违规操作的处罚规定,规定电池生厂商须使产品带有有利于后期回收利用的标识规定。州政府层面,美国多州均出台了相关的回收法,加州政府于2005年颁布了《可充电电池回收与再利用法案》,要求加州境内所有可充电电池的零售商须无偿回收消费者送交的废旧可充电电池,在垃圾收费处理的环境下,美国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运行更容易得到民众支持。
作为欧洲地区废旧电池回收的先驱,德国于1998年颁布了《废旧干电池和蓄电池回收处理法》、《电池条例》等文件,规定:废旧电池不作为日常生活垃圾处理,生产商必须向销售商和回收商支付因回收和处理废旧电池所需费用,进口商、分销商必须协助建立回收系统;生产商必须建立对电池中所含危险物质进行处理及再生利用的设施;
电池售价包含一定押金,购买者将废旧电池送到废品站时,可返还押金。2000年,欧盟2000/53/EC废弃汽车指令出台,旨在在欧盟范围内建立废汽车的收集、处理、再利用机制,随着电动汽车兴起,动力电池的回收也受本指令辖制;2006年,欧盟2006/66/EC电池指令出台,指令涉及所有种类电池,要求汽车电池生产商建立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并承担电池回收的主要费用;
在欧盟的法律基础上,德国正式颁布了《电池法》,规定:电池生产者有义务加入电池回收系统或按法定标准自行建立回收系统,电池销售者有义务无偿收集废电池,并告知消费者电池回收的可能性,电池消费者有义务将废电池送回商店或法定回收点。
欧美地区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了电池的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登记手续,规定经销商、消费者亦有义务组织、协助电池回收,为废旧电池回收体系的运转提供法律、制度支撑。
而对于日本来说,日本国民的自愿努力则成为废旧电池逆向回收主动力。
在国民自愿努力下,日本电池制造商的每一个销售网点都成为对接消费者逆向归还废旧动力电池的窗口,从而借销售渠道形成的覆盖广泛而积极有效的逆向物流回收渠道。基于良好的国民回收意识及参与者的自愿努力,日本形成了由电池生产商、电池零售商、汽车销售商、消费者所共同构成的电池回收网络,借由这一回收网络,电池生产商可免费从消费者手中回收废旧电池,交由的电池回收公司处理。
为强化资源回收利用政策在国内的落实,日本还从法律法规和政府补贴两方面采取措施。
在构建电动汽车产业链的过程中,健全循环经济发展,日本从三个层面着手法律规范建设:层指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指综合性法律,包括《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资源回收利用法》、《再生资源法》等;第三层指专门法层面,包括根据产品性质制定的专门法规,包括《汽车再循环法》,随着电动汽车的兴起,作为核心零部件的动力电池的循环利用成为重点。另一方面,日本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电池厂商建立“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生处理”的回收利用体系,奥特多蓄电池OT33-12 OT系列规格参数说明并对电池处理厂提供一定金额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