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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0-12 06:27:47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背景、编制思路、管理要求等。
为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的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新建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不恶化,需要严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口,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具体来说,就是环评工作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的重大项目,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针对其新增排放量的污染物提出相应的区域削减措施,确保项目投产前腾出环境容量,实现区域“增产不增污”。
如何通过强化监管确保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近年来实践发现,区域削减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责任主体不清、监管要求不明确、削减和减排量重复利用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组织起草了这个《通知》,明确了工作机制,落实各方责任,为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标准体系及类别划分。在“两级五类”标准体系基础上,增加“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类别,并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纳入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二是调整和明确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制定原则。遵循生态环境标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体现新时期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分别明确六类生态环境标准的作用定位、制定原则与基本内容要求。特别是在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明确了不同类别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定位区别与适用范围。
三是明确标准实施相关要求。为确保标准有效实施,规定在排放标准发布前,应制定配套的标准实施工作方案;针对各方对标准实施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与地方,综合型、行业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标准的制定原则、要求和实施顺序。
四是加强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针对部分地方存在的标准工作滞后、制定思路不明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四十条规定了应当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情形,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标准备案等管理要求。
五是增加标准实施评估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标准在环境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水生态保护,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明确了标准实施评估的作用定位、评估周期和评估原则;此外,还增加了标准信息公开等规定。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以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围绕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推进从严治向纵深发展。把“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做到“国之大者”心中有数,认真办理重要批示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新时代的组织路线,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铁腕正风肃纪,扎实开展以案为鉴专项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巡视整改工作,切实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