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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3 09:34:39
根据目前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 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 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 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 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SSTJ
发起人不能要求基金会返还初的注册资金。设立基金会的 财产和捐赠人财产之间具有独立性。捐赠人旦将财产捐助出来 成立基金会,该财产的所有权便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