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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6 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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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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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现状情况主要有大致三种情况,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建设已完成,但尚未开始运行;已开始运行。无论哪种情况,都说明水土流失已经发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是对已发生的水土流失现状及还未发生水土流失提出防治措施,因此,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在不同阶段的深度提出了具体规定,对于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太原取水许可证办理,主要是对已造成的事实上的损害进行治理,需要对危害事实提出较为具体的措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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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竣工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是否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答:生产建设项目出现“未批先建”行为,如项目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