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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5 09:21:34
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在省民政厅申请设立基金会
适用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三)《中共xx委办公厅 xx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7〕5号);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五)《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
(七)《中共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社综委发〔2021〕3号)。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二)全省性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基金会同步设立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