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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1-01 11:00:28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应当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形?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应当对没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污染源或者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应制定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流域或者区域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区域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继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推动出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的意见,开展污染防治成效考核和评估。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提升行动,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深入开展VOCs综合治理,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做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准备工作。继续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和海洋污染综合治理行动,大力推进“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推动重点流域、湖泊生态保护修复,湖北智慧环保,持续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入河(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强陆海统筹,继续开展渤海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监管。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集成与上报,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风险管控,推进重点地区开展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继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继续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