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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1-01 13:44:42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为消除尾气监管盲区,推进移动源污染治理,9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在钦州保税港区码头举行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挂牌仪式,为首批非道路移动机械贴牌和颁发环保信息卡,标志着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式进入统一规范化管理模式,为坚决打好非移动道路机械污染专项治理新战役,巩固和扩大蓝天成果奠定坚实基础。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行动,积极组织各县区相关单位深入各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码头、铁路货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截至目前,已收录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900余台,发放编码600余台。
浙江省绍兴市落实审计整改,出台“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相关政策,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今年上半年,绍兴市审计局在绍兴市柯桥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DPF颗粒捕捉器,该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不到位,污染排放超标,影响空气质量。对此,审计建议相关部门应及时摸清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加大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市市高度重视审计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在摸排的基础上出台了上述制度,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适用范围、实施区域及其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