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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粤绿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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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1-05 01:59:40
1、企业委托书;
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排污证手续办理公司,废气监测每半年一次;一般企业:半年一次)复印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环保分局审核,排污证手续办理报价,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编号);
排污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其他信息。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大岭山排污证手续,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十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