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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2 12:35:16
数据治理
GDPR对中国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网络安全法》以及我国各行业法规规定了数据的存储、处理、访问等必须在境内进行,这与GDPR的监管要求存在冲突,GDPR赋予了欧盟各监管机构调查数据的权利,欧盟以外的企业为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提供服务或监控其行为,则纳入GDPR的长臂管辖范围。受限于中国与欧盟间不同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标准限制,GDPR的出现无疑给我国的和企业抛出了一道难题,隐私数据孤岛公司,是修改自己的合规要求同GDPR保持一致,还是舍弃庞大的欧盟市场?相对于GDPR更为明确的惩处力度,相信会有企业选择遵守GDPR,从而漠视中国的法律法规,因此GDPR的出现无疑会削弱我国法律的约束力。
数据治理数据所有者
个人为数据的所有者,省数据孤岛公司,具有对数据的一切,包括数据知情权(含采集知情权、用途知情权、公示知情权、转移知情权等)、数据的同意权(所有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得到用户的授权允许)、数据的销毁权(可以要求修改)。
数据同意权是法案的,将数据处理活动限制在用户同意的范围内,数据孤岛公司,将未经用户同意的处理活动(采集、存储、适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定义为行为。
数据治理GDPR
对于业务涉及到欧盟的企业来说,GDPR的出现,无疑将极大地冲击它们的生存法则,信息数据孤岛公司,如果想满足GDPR的要求,恐怕要耗费大量成本来整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企业合规成本的提高是中国数字经济直观的影响。但深究的话,问题似乎要更复杂。满足GDPR的合规要求对于大企业来说虽然增加了成本,但凭借庞大的体量,完全可以承受得起,甚至更可以借此机会塑造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全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