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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1-18 10:43:52
香港未再加工证明(Certificate of Non-Manipulation)需要了解更多,更多相关咨询可以联系我司
由1996年7月1日起,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特惠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必须附有「未再加工证明」,确认货品在香港没有再加工。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保证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开、检验、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若符合规定,可获发给「未再加工证明」,上面盖有印章, 注明:「 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未再加工证明」应于货物离港前两个工作天,送交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
程序:
1.向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索取申请表。
2.递交填妥的申请表及所需的全套证明文件,并缴交规定的申请费。所需文件包括:
1.产地来源证表格正本及一份;
2.内地至香港提单或舱单一份;
3.内地厂商开给港商的商业发票一份;
4.开给进口国收货的发票一份;
5.若货品直接送交航运公司准备转运,须提交码头收货单或海运提单(空运提单)。
6.在香港领取 「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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