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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9 21:30:51
5.2.2 一个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应依据场地里的热释放速率、设计方案烟层底端相对高度,按下列要求明确:
1 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中面积不大于300㎡的地方,其排烟量不可低于60m³/(h▪㎡),小排烟量不可低于15000m³/h;或设定有效面积不低于该屋子路面总面积2%的排烟窗;地底自然排烟屋子须设定不低于排烟窗总面积50%的天然补出风口;
2 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中面积超过300㎡的地方,其测算机械排烟量可按照本规范第5.2.6~5.2.12条规定测算明确,小排烟量不可低于30000m³/h,或者按表5.2.2里的标值选择;当选用自然排烟窗时,其需要排烟量及合理送风总面积、排烟系统总面积等应依据本规范第5.2.6~5.2.13条测算;
注:1 建筑空间层高小于3.0m的,按3.0m选值:建筑空间层高高过9.0m的,按9.0m选值:建筑空间层高坐落于表格中2个相对高度间的,按线性插值法选值:
2 表中储烟仓相对高度按0.1H采用,并且不低于500mm。
3 当商业建筑具备未设置排烟系统房间,其过道或神殿设定排烟系统时,该机械排烟量不可低于13000m³/h,或者在过道两边(侧)均设定总面积不低于2㎡不可打开窗扇,且两边排烟窗之间的距离不可低于过道长度2/3;
4 当商业建筑屋子里与走廊或神殿均设定排烟系统时,过道或神殿的机械排烟量可按照60m³/(㎡·h)测算并且不应低于13000m³/h,或设定有效面积不低于过道、神殿路面总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5 选用机械排烟方法裙楼商业建筑疏散出口的扩张前处理室,层高超过3.6m时,其设计方案烟层底端相对高度Z应达到上式规定:
Z≥2.0 0.2H (5.2.2)
式中:H——排烟系统区域的室内净高(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