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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6-23 15:44:16
25.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该类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无需向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26.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拟在境外发行债券,A拟为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发债募集资金不用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境内保险企业拟向境外汇出保险资金,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保险企业拟使用保险资金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保险企业不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不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1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9号令)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按照当时有效的9号令无需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有关规定补办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
答:不需要补办。
境内企业A拟为其境外母公司B在境外的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境内企业A不获得该项投资有关的任何权益,且境外企业B不受境内主体实际控制。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手续?
答:若境内企业A仅为境外母公司B相关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但未获得任何权益,则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无需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等手续。
境内企业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a,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现A拟收购b,使其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请问,A收购b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如果境内企业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a,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b,在此情形下,A收购b并没有获得新增境外资产、权益,无需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境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境内企业律师事务所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应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