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上海一般怎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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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5: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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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凡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就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具体如何办理呢?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保证所提供药品信息真实、有效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规规定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包括网站的验收、查验、分析、评估等工作;

  (3)具有与主办单位签订的规定中的相关人员;

  (4)应当至少包括三个场所的验收、检查、分析、评估和其他相关的药品信息。

  申请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知识人员。

  申请提供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附送国家有关授权部门出具的保证药品质量的报告。

  4提供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其他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予以登记;

  2).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附送国家有关授权部门出具的保证药品质量的报告;

  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为其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作为评定的有效的保证药品质量的报告;

  4).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以同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适应的主要监督人员和设施。

  5).提供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6).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有为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措施。

  7).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采用拟设立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设施或者设备。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后报告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发布。

  通过全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系统,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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