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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6-23 15:44:16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9号令)
第十九条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申请(办理)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办理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样表见附件);(纸质版,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纸质版,原件,一份)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纸质版,原件,一份)
7、自理报关的,应当提供自理报关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