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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6-23 15:44:16
特许经营是从欧美国家传播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收到了很多商家和加盟商的青睐。但是商业特许经营中也有很多风险再起中。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作为国家监督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手段,加盟方应该将备案作为考核品牌的一个标准。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关于特许人,需满足一定要求: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两店一年」)。
2.关于特许经营合同:
1、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合同中应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冷静期」);
3、特许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关于特许经营权: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与商标/专利许可的区别
实务中经常将特许经营与商标/专利许可的概念混同使用,虽然二者均是将相关权利许可给他人使用,但仍存在明显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而商标/专利许可的权利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
2.商业模式不同:在提供特许经营之前,特许人必须通过自己直营店的运营形成成熟的经营模式,然后复制给加盟者;商标/专利许可则不必然要求许可人是否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而通常只需要签订相对简单的商标/专利授权使用合同。
3.控制权不同:特许经营活动中,为保证品牌的统一性和口碑,特许人往往拥有足够的控制权,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设备及物料的采购、服务质量、销售价格、店面装修等均有统一的安排,此外,特许人在培训、选址和营销方面通常也会给加盟者较多支持;而商标/专利的授权许可中,许可人的控制较少,被许可人有较大自主权。
三、特许经营相关实务问题
1.如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要求的,被特许人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特许人须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如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直接引起的后果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但如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要求的,并不能导致被特许人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2.如特许经营合同未备案的,被特许人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未进行备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可能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行政处罚。
但本条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如特许经营合同未备案的,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被特许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合同的「冷静期」?
(1)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按照约定。
(2)如未约定「冷静期」,在合理期限内被特许人仍然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