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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6-23 15:44:16
重要提示: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01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33)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02备案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肉类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3)企业组织机构图
(4)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5)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6)食品安全员岗位任命书及岗位职责描述
(7)上游境外供应商名单和下游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8)质量安全承诺书
03备案流程
申请
路径1: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申请。
路径2: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企业管理和稽查>更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行政相对人管理平台>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