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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6-23 15:44:16
具体流程如下:
1.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
2.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审核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释原因。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持营业执照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办方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㈡网站网址及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备案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