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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6-23 15:44:16
1.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2.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