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软件着作权必须提交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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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5: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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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条件:

  1.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应是软件着作人,并根据继承、出让或担负软件着作权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申请注册的软件应该是单独开发设计的,或者经原着作人批准改动后产生的在作用或特性上边有重要改善的软件。

  3.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着作权申请登记的,能够由全部着作权人商议确立一个着作权人作为代表。倘若着作权商不一致,任何着作权人都能够在没有影响其他着作权人权益的情况下申请登记,但应标明其他着作权人。

  二、软件着作权必须提交的原材料:

  (一)根据要求填写的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着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

  软件着作权申请登记的鉴别原材料包括程序流程和文档鉴别原材料。

  程序流程和文本文档的鉴别原材料应由源代码和任何文本文档前后左右连续30页构成。申请软件着作权申请登记的全部程序流程和文本文档不足60页的,理应递交全部源代码和文本文档。除详细情况外,程序流程每张不少于50行,文本文档每张不少于30行。

  三、有关证明材料:

  1.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机构的身份证;

  2.拟申请申请办理软件着作权申请登记的软件,有着作权所属书面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的,理应递交合同或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着作人批准,在原软件上开发设计的软件进行软件着作权登记,应递交原软件着作人许可证明;

  4.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四、软件着作权登记鉴定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能够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作为例外交存鉴定材料:

  (一)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源代码前后左右各连续30页,其中机密部分以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能超过交存源代码的50%;

  (二)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前后左右各连续30页,再加上源代码任何部分连续20页。

  (四)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文档作例外交存的,请参照前面的规定处理。

  五、封存:

  申请人在软件着作权登记时,可申请封存源代码、文档或样品。除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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