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商品销售许可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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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5: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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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一般酒类是不算在食品经营的范围内的,具体经营范围根据要求而定,但必须规范。可以在这些经营范围中选择合适的,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都可以。

  酒类商品销售许可证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酒类商品销售许可证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4、《食品流通许可证》;

  5、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6、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

  7、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8、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

  9、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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