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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2-02 14:01:58
本次修订以提升环评制度的有效性为出发点,坚持问题导向,简化优化内容和技术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回归报告表本质,统筹考虑各项环评制度衔接要求。
一是分类管理,指导。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环境影响特点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别较大,关注重点不同,本次将报告表格式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两大类,分别设计表格,明确了各自填写重点。同时,为提高可操作性,配套制定了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明确填报内容、细化操作要求。
二是聚焦重点,体现与报告书区别。本次修订明确了专项设置原则,专项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避免不必要的专项评价。对于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要求按照导则进行评价,对于不需要开展专项的要素重点聚焦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取消了评价等级判定、模型预测、环保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简化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要求,原则上以引用现行有效监测数据为主。
三是与规划环评、排污许可、监管衔接。与规划环评联动,充分利用规划环评成果、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和现状评价数据。对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衔接,主要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内容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写,便于企业后续申请排污许可证。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为后续监管提供明确、简单清晰的依据,聚焦环保措施、执行标准,提升报告表实用性。
四是做好与现行管理要求的衔接。删除行业预审意见、社会环境简况、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等内容,将环境影响修改为与环评信用平台信息挂钩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报告表封面保留建设单位盖章,删除编制单位及盖章信息。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继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推动出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的意见,开展污染防治成效考核和评估。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提升行动,风险源管控,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深入开展VOCs综合治理,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做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准备工作。继续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和海洋污染综合治理行动,大力推进“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推动重点流域、湖泊生态保护修复,持续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入河(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强陆海统筹,继续开展渤海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监管。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集成与上报,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风险管控,推进重点地区开展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继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继续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