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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2-04 10:30:32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
《办法》是对《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局令)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部令)的整合修订。3号局令和9号部令的发布实施,对推进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指引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新《环境保》等环境保律法规及新《标准化法》出台,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以及我部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与实施工作提出新思路,3号局令和9号部令已不适应新的环境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1、标准类别划分和体系构成不能涵盖法律法规及职能调整赋予我部的环境管理领域;2、标准定位与制订原则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控等新时期生态环境管理需求;3、不能有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4、缺失标准实施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不能反映生态环境标准管理改革进展。因此,我部组织开展了3号局令和9号部令的修订工作。
精细化的科学分析,可以为不同地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调整政策提供依据,让治污更有效。即便确定机动车是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也不意味着要立即采取单双号限行等激进手段。
当前,雾霾已经成了大半个中国的心肺之患,人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从没这么强烈。但人们对雾霾的认识,更多还停留在感官层面,森林防火,缺乏科学分析和数据支撑。环保监测体系的建立,是环境治理精细化和科学化的表现,应该肯定。
当然,获取监测数据和结果是第yi步,9个城市的污染源解析结果基本符合人们的直观感受。北京、杭州、深圳、广州都是超大型中心城市,市区重工业企业不多或已外迁,机动车保有量大且活动集中,所以机动车成了主要污染源并不奇怪;而石家庄、南京等城市大多位于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燃煤、扬尘和工业生产成为污染“元凶”,也很好理解。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在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方面有哪些亮点?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制,推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规范发展,《办法》重点针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应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形。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改善环境质量和防控环境风险,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办法》规定了省级应当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五种情形,并给出制定原则,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供更为明晰的指引,有利于推动地方标准发展。
二是强调地方标准应始终保持严于的基本要求。《办法》明确新发布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要求严于现行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三是调整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备案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标准备案的范围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该备案属于事后备案,不是事前审查。备案不是地方标准生效的前提条件,我部备案与否,均不影响地方标准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