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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2-06 12:45:49
商标异议费用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1000元。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个工作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恶意商标异议,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申请条件及办理依据
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异议,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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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