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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2-11 13:10:02
一是完善标准体系及类别划分。在“两级五类”标准体系基础上,增加“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类别,并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纳入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二是调整和明确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制定原则。遵循生态环境标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体现新时期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分别明确六类生态环境标准的作用定位、制定原则与基本内容要求。特别是在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明确了不同类别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定位区别与适用范围。
三是明确标准实施相关要求。为确保标准有效实施,规定在排放标准发布前,应制定配套的标准实施工作方案;针对各方对标准实施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与地方,综合型、行业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标准的制定原则、要求和实施顺序。
四是加强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针对部分地方存在的标准工作滞后、制定思路不明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四十条规定了应当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情形,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标准备案等管理要求。
五是增加标准实施评估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标准在环境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水域安全,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明确了标准实施评估的作用定位、评估周期和评估原则;此外,还增加了标准信息公开等规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哪些具体类型,各类标准的制定原则与要求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展较快,不仅国家层面新发布了一些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层面也发布了涉及重点行业、通用设施,以及特定流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更清晰界定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定位,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在《办法》中明确: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行业型、综合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4种类型。其中,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排放控制;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跨行业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控制;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放控制。
制定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反映所管控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特征,以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制定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针对所管控的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特征,以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感官阈值等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制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促进转型发展,在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或者更加严格的规定。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继续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开展夏季O3污染防治、冬季PM2.5治理等重点专项任务监督帮扶,推进黄河和赤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改革。
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完善国家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加强环境应急准备能力,深化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