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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2-12 12:14:23
《通知》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明确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动落实区域削减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削减措施落实前不得排污。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是落实削减措施的主体,应做出承诺并按时完成,并依法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区域削减措施中涉及由地方落实的工作,地方政府应主动落实。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措施形成的减排量等测算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对区域削减措施进行技术评估,对其可靠性和合理性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时,重点检查其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不落实的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托大数据、信息公开等手段推动削减措施的落实。如发现地方有未按承诺落实削减工作、提供治理措施、重复使用减排量的行为,视情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如由于区域削减工作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三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建设项目建成后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如未完成区域削减措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予核发其排污许可证。对于来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采取的削减措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时将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拟采取的削减措施、削减量、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录。
四是做好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衔接。区域削减措施完成后,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完成的削减措施和减排量使用情况形成管理台账,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制度进行衔接。
坚持以支撑“三个治污”为,科学谋划“十四五”监测事业发展
落实“监测先1行”要求,在支撑管理上做到未雨绸缪。网络先1行,完成“十四五”国家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提早启动“十四五”考核排名数据积累工作,加快协调推进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指标先1行,落实PM2.5与O3协同防控部署,加快完善环境空气VOCs、methane和CO2监测指标体系。技术先1行,加强先进监测技术储备,提前布局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应急监测支援体系、水生态系统监测评价体系和土壤监测技术体系。研究先1行,紧盯国际前沿开展PM1、methane等新型污染物与前体物识别、人为活动生态效应、健康风险研判等研究性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