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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01-19 02:28:45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1.注册在开发区的企业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国家和地区、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2.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3.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发改委)和境外投资企业备案(商务部)的区别?
1、发改委备案以项目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等。
2、商务部备案以境外企业为单位,限于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办理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材料
1、境外投资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企业正式文件,加盖企业鲜章);
2、通过商务部合作司“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如实、完整并上报的《境外投资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加盖企业鲜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加盖企业鲜章);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