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安徽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 电话
- 1785-6548804
- 手机
- 17856548804
- 发布时间
- 2023-04-04 15:28:50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安全评价机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主要负责人或其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