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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04-16 10:48:27
许可证办理条件和程序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有效期限届满的处罚:
持证者在本条例规定时限之后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持证者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后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主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处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
请各单位按照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4)等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做好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工作。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茂名三废治理环保公司,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二)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