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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04-22 01:27:25
注销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销商标时间,该注册商标权或者该注册商标权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商标注销费用
1:核准注销
经审查,注销申请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准注销该注册商标,注销商标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不予核准注销
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的,注销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核准注销,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注册人或终止的;
2) 被申请商标在注册人或终止前已经申请转让;
3) 商标注册人或终止后,在一年之内已经办理了被申请商标的移转申请
4) 在申请人提交注销申请之前,已办理了被申请商标的转让、移转申 请;
5) 其他不予核准注销的情形。
公司注销商标
注销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湖北注销商标,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3:名义不一致的,应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其注册时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
经审查,注销商标流程,注销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核准,发给退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