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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04-29 01:54:36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今年以来,江门市结合省、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方案和《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展移动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多项举措,有效遏制了柴油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超标排放行为。
加强车辆路检
开展清洁柴油车治理行动中,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已基本建立常态化路检制度。今年以来开展联合155次,抽检柴油车1505辆次,其中处罚、责令限期维修超标车辆109辆次。针对江门市现有2201辆柴油营运车的51家用车大户,开展1轮次约谈工作和检查,在抽检的945辆柴油车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车辆53辆,已完成维修并检测合格50辆,颗粒物捕集器多少钱,提前报废柴油车2辆。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渠西路道路施工方所有,该机械为国一排放标准,尾气排放已严重超标。工作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根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处5000元罚款。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工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地和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大,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60辆国四排放标准的卡车,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因此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使用监管,将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