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未再加工证明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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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2 04: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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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加工证明:英文为"THIS IS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HONGKONG"。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由香港的中检公司签发(香港中检公司既中国的检验检疫局国家商检局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香港中检公司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签证抽查、 国外对“未再加工证明”退证查询的调查处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应当协助配合香港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及国外退证查询的工作。

第二条“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一)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没有联运提单的,从1996年4月1日起,由转口申请人在香港持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份,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二)货物抵达香港后,转口申请人须按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签证要求,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据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 并提供有关贸易、运输单证。

(三)转口申请人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应不迟于货物装船出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

第三条“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一)香港中检公司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和有关转口文件是否与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F地证书格式A及有关出口文件内容-致。 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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