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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05-07 00:59:32
认定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出于不法占有的目的,交通设施(如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与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财物,但前者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8项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临沧警示路锥,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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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锥又称路障用于放置在道路中间、危险地区和道路施工地段等,设在需要临时分隔车流,引导交通,指引车辆绕过危险路段,保护施工现场设施和人员等场所周围或其它适当地点。一般常用于城市路口车道、高速公路养护、、路政、酒店、小区、体育场所、危险地区、道路施工地段等。
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极其危险的破坏方法,如采取、拆毁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警示路锥批发,由于这些破坏方法本身可以使交通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从而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二是从破坏的部位看。破坏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就会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如挖掉铁轨、枕木,卸去轨道之间的连接部件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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