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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3 01:00:01
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告
根据发改委11号令第四十二条,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发改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
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家发改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